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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还得加两把锁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5日|点击数: |字体:
 
为真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经济警察"的作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要解决年报编制期间,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经济警察"的作用,还得加上两把锁。

第一把锁是对股东大会通过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要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工作,不得在年报审计完成前更换。第二把锁是,董事会要在股东大会上,报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同时让原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的更换理由进行申辩,从而让所有投资者了解,作出抉择。另外,建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否可以考虑让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上市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和新会计师事务所新老审计结果,加以审核。这样才能从更大程度上杜绝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来逃避"审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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