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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7名“三烟”犯被判刑最高罚金81万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6日|点击数: |字体:
 

  烟草在线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4月4日上午,根据湖北省武汉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武汉市在洪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非法“三烟”宣判大会,汉阳、江夏和洪山区法院分别判处5案7名被告人1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最高罚金达81万元。

  现年29岁的张镇福系福建人,去年5月与武汉市无业人员江俊相识,按照两人的约定,到同年9月,张镇福多次从福建省托运假冒卷烟至武汉,江俊则分22次向张指定帐户支付了人民币81万余元货款,江俊还雇请范黎明和李胜君销售上述假冒卷烟。同年9至10月,公安机关会同烟草专卖局先后多次在武汉市查扣江俊购进待售的50余种品牌假冒卷烟。洪山区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张镇福、江俊有期徒刑9年和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和53万元,范黎明和李胜君也分别被判处1年和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

  在当天的宣判会上,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判处刘成翎、沈柱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和19万元;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翁春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余万元。部分烟草专管员、协管员和烟草零售户200多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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