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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出台《财政、地税部门配合实施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维护财经秩序,根据市长批示,宜昌市出台了《财政、地税部门配合实施审计监督办法》。其主要内容:一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合执行宜昌市审计局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和处罚决定。二是地方税务局根据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偷税、违规欠税依法执行收缴,并将执行情况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回复市审计局。三是与市财政局有资金拨付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审计局即向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函",市财政局依法核减与应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收缴入库,并将核减收缴入库情况及时回复市审计局。四是宜昌市审计局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通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视情况提出强化财政财务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向市审计局提供需要查处的违法违纪线索和重点。五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对财政管理、税收征收和审计监督工作中依法应当配合的其他事项,均可相互提请配合。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财、税、审三家协作配合机制初步建立,对进一步加强审计执法,加大对偷税、违规欠税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财经秩序,树立审计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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