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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荆州市人民政府于近日颁布实施《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以本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荆州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计划、经贸等部门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和预备项目时,应将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投资比例等依法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在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办法》同时适用于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审查竣工决算资料和工程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项目合同执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建设单位工程款的申报拨付、资金结余等。同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
依据该《办法》,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可以依法成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财政部门批复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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