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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政府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武汉市新洲区政府于日前制定了《新洲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办法》确定审计监督范围是区属各单位、各街镇以及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或停、缓建项目复工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立项、计划等文件,向区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对建设项目中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资金未落实的,审计机关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得核发证件,停止拨付资金;二是工程结算审计。要求建设单位在单项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区审计机关提出的工程结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收集到全部结算资料后4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凡未进行工程决算的审计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监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竣工决算(财务)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审计后,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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