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最新资讯
快捷导航

审计新闻

十堰市出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十堰市针对今年扶贫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专门出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共6章20条,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扶贫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 、严格实行扶贫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严禁搞形象工程。《办法》要求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扶贫开发和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要求、符合当地发展实际、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6项条件,上报项目由扶贫办、计委、财政三堂会审,初步论证、评审,报市扶贫领导小组最终审定,不得搞领导工程、形象工程。扶贫项目一经审批,必须按照批复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如确需变更项目的,应报上级批准。

二 、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严禁以计提管理费、手续费和抵扣各种税费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办法》要求,上级下拨的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市财政应在入账后15日内拨入县级财政账户,县级财政应在15日内足额拨入专户,一个月内将启动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县级财政配备专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人员,乡镇财政配备专职报账人员,乡镇财政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乡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财政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 、严格实行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使用、审计结果“三公示”制度,严禁搞暗箱操作。《办法》要求,上级批复的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同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各级财政、计委、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十堰市审计局)

分享到:

上一篇:湖北省审计厅出通知:要求全省审计机关学…

下一篇:荆州审计局采取四项措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