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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出台综合性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最近,鹤峰县政府出台了《鹤峰县专项资金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县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新举措,标志着该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该《办法》明确规定,全县各财政专项资金,如:财政扶贫资金、国债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带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林、水专项资金、交通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卫生专项资金以及国外援、贷、捐等专项资金统一由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改变了过去多部门管理、多层次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状况。与以往各专项资金的单项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一是各专项资金相关单位的职责更加明确。《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部门应各自履行好相关职能,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二是重点更加突出。《办法》规定,凡以国家专项资金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同时必须接受工程造价审计,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同时不解除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三是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更大。《办法》要求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和分配使用专项资金需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计划为政府代拟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四是确定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专职机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算审计制度,由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鹤峰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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