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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日前,红安针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使该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有了“铁规矩”。

2004年及今年上半年,省审计厅连续两次组织对红安县2003、2004年度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后,县委、县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为必须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扶贫资金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5月25 日,县委常委会听取县审计局长关于扶贫资金审计情况的汇报,着重讨论规范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5条审计建议,研究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6月3日,县长董卫民主持了第十四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再次听取扶贫资金的审计报告,就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过了《红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贯彻“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效益”的原则,通过“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办法建立项目库,项目审批不再由一个单位或个别人“拍板”,而是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府集体决定并予以公开。《办法》规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购买交通、通讯工具”等11项支出;严格资金专户管理,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资金报帐制度,对违反拨付程序,扩大审批权限或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予拨款报帐。《办法》要求审计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前调查和专项审计,每年4月份以前,审计局要对上年度扶贫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先如数追回,再由纪检、监察 该内容 由 中 审 网 校 所属 w w w.a uditcn.com机关依纪依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挥霍浪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给予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红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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