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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武汉市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全部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

该《条例》具有五大“特点”:

一是在对象上覆盖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条例》规定,凡利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或者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审计,其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

二是在方式上由事后的审计改为全程跟踪审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特派员,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条例》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概(预)算执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绩效审计等各环节、各阶段审计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和成本的控制,形成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良性约束机制,避免投资失控的现象。

三是明确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条例》规定,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加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是效益审计首次被明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效益审计是在对项目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对政府投资决策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为推行项目效益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五是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责任。《条例》在赋予审计机关权利和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行为的规范和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还明确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审计、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配合等,使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保证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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