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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新闻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公告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不久前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公告,将该《条例》予以公布。这意味着武汉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全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监督制度,从而使武汉市审计监督的地方立法实现了零的突破。
该《条例》在制定中,遵循了“依据上法,借鉴他法,结合实际,立好我法”的原则,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了多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地方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抓住了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适应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该《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并明确了审计的方式,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条例》规定,对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或者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授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权。
二是将武汉市审计机关行之有效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特派员,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条例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效益审计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审计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对项目工程造价和成本的控制。
三是将目前刚刚起步的效益审计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造价控制;项目各环节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情况。效益审计是在对项目概(预)算执行、决算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对政府投资决策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为推行项目效益审计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是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条例》规定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和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是在赋予审计机关权利和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自身的约束、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审计。另外还明确了审计、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配合等,从而有效的保障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
该《条例》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减额一般在10%左右,而且审计情况也反映建筑领域还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因此,通过地方审计立法,可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节约政府性资金,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该《条例》在制定中,遵循了“依据上法,借鉴他法,结合实际,立好我法”的原则,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了多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地方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抓住了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适应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该《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并明确了审计的方式,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条例》规定,对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或者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授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权。
二是将武汉市审计机关行之有效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特派员,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条例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效益审计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审计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对项目工程造价和成本的控制。
三是将目前刚刚起步的效益审计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造价控制;项目各环节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情况。效益审计是在对项目概(预)算执行、决算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对政府投资决策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为推行项目效益审计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是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条例》规定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和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是在赋予审计机关权利和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自身的约束、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审计。另外还明确了审计、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配合等,从而有效的保障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
该《条例》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减额一般在10%左右,而且审计情况也反映建筑领域还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因此,通过地方审计立法,可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节约政府性资金,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