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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6日|点击数: |字体: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河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可表现为两个方面:
  1、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审计人员在公布审计结果时,没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就是滥用职权。再比如,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如果审计人员没有依法予以制止,就是行使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2、行使职权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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