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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首获提请协助权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5日|点击数: |字体:
 
修订后的《审计法》新增加了一条重要内容,即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该 内 容 由中 审 网校所 属 w w w .audi tcn .com、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的确立,表明我国法律首次赋予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

  赋予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特别是在审计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受自身执法手段、执法权限和监督范围的限制,经常需要相关部门协助。

  赋予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有利于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揭露违法犯罪问题的力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审计机关已经与有关部门建立起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2年,审计署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2003年,审计署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该 内 容 由中 审 网校所 属 w w w .audi tcn .com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纪检监察该 内 容 由中 审 网校所 属 w w w .audi tcn .com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省审计厅与省法院联合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制度对协作配合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目前审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直接依据和指导文件。从工作成果看,许多大案要案之所以能够快速而彻底地查清并处理,审计决定能够得以有效执行,是审计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

  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该 内 容 由中 审 网校所 属 w w w .audi tcn .com、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行使提请协助权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由于《审计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请协助,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者完善已有的关于提请协助的具体规定,从提请协助的前提条件、范围、程序、形式等方面规范提请协助行为。二是提高协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审计成果利用及审计决定的执行等许多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认识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提高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建立有利于形成合力的审计监督运行机制。三是行使提请协助权时不能超越各自职权范围,也不能逃避责任。提请协助涉及多个部门,既有职责分工又有协作配合,必须依法进行,既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干涉其他部门工作,也不能逃避职责,把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给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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