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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及过错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8日|点击数: |字体:
 

中国审计报讯 广西审计厅近日出台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及过错追究制度(试行)》。制度明确了对20种情形应追究审计质量过错责任,确定了10种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并对责任追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6号令的规定,制度明确提出了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应负有的质量责任以及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审计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降低审计项目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该制度规定的应该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未进行审前调查,导致审计实施方案目标不清,责任不明;未经批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内容,致使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不能实现;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和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玩忽职守,漏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或滥用审计职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未实施法规规定的审计程序,致使证据不充分,审计结果失实,没有认真复核,致使审计事项未收集到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违反审计纪律,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带来不良影响等20种情形。该制度明确了10种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过错责任的形式: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长,两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复核工作,停职培训、转岗,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制度明确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追究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申请复查,审计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雷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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