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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新闻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江苏省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江苏省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发〔2007〕1号
省审计学会、省内部审计协会:
现将《加强江苏省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一月十一日
加强江苏省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要求,为履行好江苏省审计厅对省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管理的职责,对学会、协会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和研讨活动以及人事和财务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学会、协会的领导,保证学会、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对学会、协会章程的修改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符合规范文本要求。
(二)监督学会、协会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三)督促学会、协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廉洁自律。
第二条 加强对学会、协会的组织人事工作管理。
(一)监督学会、协会不在省辖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对确需在省级单位设立专业委员会的,严格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批。
(二)厅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学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学会、协会聘用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厅人教处提出意见后,提交厅党组研究批准。
第三条 加强对学会、协会工作和研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厅领导班子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学会、协会工作。
(二)对学会、协会的工作,厅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并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导原则。
(三)学会、协会的重要工作、主要活动(包括开会、培训、科研活动等)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必要时应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加强对学会、协会涉外交流活动的管理。
(一)学会、协会不得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团体会员,原则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对学会、协会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和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由厅人事处负责并提出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会、协会遇有外事接待活动需按规定报批,由厅人教处提交分管厅长决定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加强对学会、协会的财务管理。
(一)对学会、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秘书长负责编制预算,经会长提出意见,厅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
(二)学会、协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滞留不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发生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量入而出"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使用各项经费并保证其合规性。
(四)厅对学会、协会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学会、协会二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厅办公室主任审批;二千元以上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复核后,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三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本人经办的支出,应有证明人,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学会、协会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台账,并报厅备案。
主题词:审计 学会 协会 管理 通知
抄送:审计署,省民政厅。
厅内分送:厅领导,各处室,存(3)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