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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完善办法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行为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9日|点击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行为,近日,重庆市审计局对原有的《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适时修订和完善,重新出台了《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机关委托、聘用外部人员参与投资审计项目行为,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资质、聘用程序、范围、形式、质量要求、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将继续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其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等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部分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

  《办法》规定,委托形式采取招投标方式,即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设立机构库,由审计机关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招标邀请函,中介机构主动参与审计机关的竞标。然后由局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机构。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守法经营,其执业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办法》明确了对委托审计严格细致的质量控制办法,要求承办处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前培训、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有关审计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和复核。要求中介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回避、保密、廉政规定及审计纪律。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中介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管理,对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避免委托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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