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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出台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30日|点击数: |字体: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日前,襄樊市出台了《襄樊市政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和范围为: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财政部门、监察 该 内 容 由 中 审 网校所属 www . aud i tcn.com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与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处分相关的工作。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6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襄樊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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