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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款大陆震灾抵税 上限10%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9日|点击数: |字体:
 
中国四川强震死伤人数不断攀升,岛内企业纷纷响应赈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捐款只要不超过所得额的10%,且经行政院陆委会许可,并捐给合法立案的慈善机关或团体,即可扣抵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以台塑集团捐款1亿元为例,赋税署官员说,只要符合前述规定,即可全额扣抵,节税利益2,500万元。不过,如果台塑集团直接捐赠到大陆地区,依法则不得扣抵。

  但是,另依所得税法17条规定,捐给政府、国防、劳军之用,可以100%抵税,不受10%的上限规定。因此陆委会主委陈明通昨日公布政院在台银设立的救灾专户时表示,进入台银专户的善款,100%可以抵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中规定,对大陆地区捐赠,应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许可,并应透过合于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的机关或团体,且应取得该机关团体开立收据。未经许可,或直接对大陆地区捐赠,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至于个人捐赠部分,国税局官员说,不论是营利事业或个人,对于大陆震灾捐赠,规定相同,都须经陆委会许可并透过向中华民国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记的慈善机关或者团体,例如中华民国红十字总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等。

  这次发生在四川的强烈大地震造成严重伤亡,面对这场浩劫,许多大陆台商纷纷慷慨解囊,如台塑、润泰、富士康等均捐出大笔款项。会计师表示,在大陆捐款同样可以抵税,但前提是必须要拿到中国国税局所认可的慈善单位所开的捐款证明。

  中区国税局强调,个人或企业不管是对大陆雪灾或震灾的捐赠,需符合两点才可列举扣除。第一、须经陆委会许可;第二、应透过经向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红十字总会、海基会、工商协进会等),并取得其开立收据,作为营利事业记帐凭证或个人申报列举扣除额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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