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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辅导:行政诉讼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判决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4.熟悉行政诉讼管辖
  5.熟悉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
  6.了解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例题1】2006年多项选择题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营业执照
  C.吊销营业执照
  D.行政拘留
  E.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BE
  【例题2】2005年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照
  C.暂扣许可证
  D.吊销许可证
  E.较大数额罚款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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