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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考试辅导: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2)公布: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复审: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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