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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考试辅导:拍卖程序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拍卖程序包括拍卖的产生、拍卖的进行和拍卖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拍卖的产生
  委托人和拍卖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
  (二)拍卖的进行
  1.拍卖表示:要约邀请
  (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2)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2002年单选题)
  2.竞买表示:要约
  竞买人的竞买表示具有“要约”性质,竞买人在拍定前或者其他竞买人提出更有利的条件前,不得撤回其竞买表示。一旦有新的竞买表示出现,先前的竞买表示失效。
  3.拍定表示:承诺
  (三)拍卖的终结
  拍卖记录等资料的保留期限,自委托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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