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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重整程序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

  特点: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第二、法院地位至上。

  第三、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第四、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第五、担保物权受限。

  第六、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人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3.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4.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2.重整计划的表决

  (1)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表决形式。

  (3)有关表决的特殊规定。

  3.重整计划的批准

  (1)批准程序。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监督主体

  (3)监督期限

  5.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6.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后果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二、和解制度

  (一)和解制度的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2)债务承认(3)清偿债务的方式(4)清偿债务的期限(5)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2.和解协议的终止及无效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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