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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在会计信息提供时还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整体框架如下图: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未来计划购入的存货违背可靠性的要求。
  (二)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三)包括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相关性应以可靠性为基础,即会计信息应在可靠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作到相关性,以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者的决策需要。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是决策者与信息相关的联结点。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1.纵向可比,即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换句话说,企业在选择会计方法时,应保证前后期一致,即使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也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会计口径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前后期一致。
  2.横向可比,即同一会计期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为了达到此要求,企业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去进行会计处理。
  可比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可变更,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变更的:
  1. 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能更可靠、更相关的反映会计信息。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指的是经济实质,形式指的是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
  主要实例:融资租赁、合并报表、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关联关系的判断等。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重要程度的判断:
  只要具备下列中的一条即可认定为重要事项。
  1、量上的判断,金额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应界定为重要信息;
  2、质上的判断,比如净利润指标,其本质上属于重要信息。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但是,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搜集、及时处理、及时传递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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