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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考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示例】
  1.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甲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收入总额共8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2)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经税务机关核定库存原材料损失10万元;
  (3)支出产品的管理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为300万元;
  (5)实发工资总额为50万元;
  (6)发生如下营业外支出:其中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共0.8万元,税收滞纳金为1.5万元;
  (7)缴纳税金共90万元。


  请计算本年度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800-10-10-50-30-300-50-90=26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260×25%=65(万元)
  【解析】(1)工资可据实扣除;(2)交通违章罚款、税收滞纳金属于应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的项目;(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二)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二)税款的免征、减征
  1.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④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降低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降低税率的情况主要有两种: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的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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