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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第三章4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3章 行政法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中级要求)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一)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特有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掌握P439)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P440)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掌握P441)

  (一)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期限

  不服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受理与审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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