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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不得提供虚假发票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财政部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认真组织做好2015-2016年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管理办法》要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管理办法》指出,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提供虚假发票的;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254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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