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有关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现将全省2024年正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和原则
(一)评审依据。2024年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执行。
(二)评审原则。2024年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紧扣新时代“六地”目标,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行业特点,将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从事自由职业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身份、档案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以参加相应层级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需要提供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2.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需要提供2019年(含)以后取得的“全国高级审计师该 内容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w w .audi t cn.com考试成绩 该 内容 由 中 审 网 校所 属 w ww .au ditcn.c om合格证书”,同时提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对口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
(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工作人员等方面联审,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三)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所有申报材料集中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四)推荐评审。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经所在地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到对应级别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组卷要求
申报人要将有价值材料装订入卷,卷内所有材料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审核无误后整体骑缝加盖公章。
(一)需要装订的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后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复印件;本人担任项目主审并撰写的审计报告,主持或者参与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审计调查材料复印件。
2.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
(二)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1)一式3份(A4双面打印,封面上的单位名称要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3. 提供4张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业绩、论文、著作、奖项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非审计专业的业绩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业绩、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廉洁自律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一律不予受理。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其当年和以后2年申报资格,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三)中直驻辽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评审委托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办理。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不做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六、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9日至12日。
报送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14楼。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24-86892238 86901669
辽宁省审计厅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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