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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法制令”:国资委强调境外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已经提上日程。
 
    本报记者了解到,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委已要求央企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融入企业改革、并购重组、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对本报记者表示,没有国企市场化方向的改革,就没有企业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资委继续推动央企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本报记者从国资委获悉,央企法制建设的组织保障为总法律顾问制度,从53家大型央企率先建立,推广至全部央企,再延伸至央企重要子企业。目前,已有2296户央企及所属企业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除了扩大范围,央企法律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角色也经历了从“救火队”到“参谋助手”的转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建的法制工作,在经历了诉讼案件处理为主和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后,目前法律管理已成为企业战略支撑及核心竞争力构成的重要部分。
 
    结合专业管理
 
    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一定程度反映了一家企业市场化经营的能力。目前,央企的法制建设已从基本的应诉需求,发展为开始与各自的具体业务相结合。
 
    十年前,央企的法律事务工作整体层次水平比较低,法制工作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从2003年开始,央企才意识到必须将法制建设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
 
    以中国建筑为例,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竞争激烈、境外业务占比较高,诉讼和风险较多。秦玉秀表示,从2003年开始,法律事务工作开始介入企业的施工合同管理,2007年开始深度参与公司重组及整体上市,2009年在公司整体上市后全面介入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2010年开始通过加强海外法律机构建设来防范海外法律风险。
 
    目前,中国建筑法律事务工作中,诉讼工作已降低至20%,剩下的80%工作集中在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方面。“一些能和解的官司我们也会去选择走法律程序,因为企业的法律诉讼能力强了,不怕打官司。”秦玉秀表示。
 
    武钢集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武钢在进行法制工作时,明确要求法律管理与专业管理有效融合,对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公司在启动重要经营活动时均要求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
 
    在经济低谷期,法律工作与实际业务结合得更紧密。秦玉秀对本报记者表示,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增多,拖欠款项的问题也多起来,这时候,法律事务机构需要协助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另外,并购的机会在经济低谷也会增多,法律工作也会比以前更重要。
 
    不过,央企法制工作与专业业务结合才刚起步。周渝波坦承,如何在体制、制度上将法制建设及专业管理相结合,央企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资委进一步重视央企法制建设,更多专业法律人才有望进入央企管理层。“目前企业管理层知识结构同化的现象较普遍,我们也在考虑研究让包括法律在内的专业人才充实央企管理队伍。比如企业的重大决策让总法律顾问参与,这项工作一直在做。”周渝波表示。
 
    重视境外风险防控
 
    随着央企加大海外投资力度,境外法律风险一度面临严峻形势,有的纠纷甚至波及全行业甚至整个国家。这些纠纷一旦败诉,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损失,有的还可能被排挤出该国或地区的整个市场。
 
    针对境外法律风险,国资委要求央企切实加强对境外企业的规范和监管,集团总部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子企业的管控力度,有条件的央企通过在境外单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岗位。目前,已有不少央企在海外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武钢总经理邓崎琳对本报记者表示,要将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提高对境外企业管控能力的重要抓手。
 
    刘新权对本报记者介绍,武钢全面梳理了境外投资项目的业务流程,重点是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区关系及原住民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加强防范境外项目可能发生的诉讼。
 
    “很多在国内看起来的小问题,在国外就成了诉讼仲裁或劳工罢工。”刘新权表示。
 
    另外,贸易保护主义也是不少央企面临的难题。今年4月,武钢胜诉印尼反倾销案,“最主要的经验就是积极抗辩、坚决应诉,可能有时候应诉的代价会较大,但不应诉的结果是永远失去了拼来的这块市场。”
 
    不过,各家央企均坦承,境外法律工作比国内复杂很多,需要更多考虑国际法和所在国的法律,为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周渝波对本报记者表示,境外风险防控已成为央企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但央企海外投资监管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境外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也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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