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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存量房地产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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