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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重庆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2017年度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1〕216号),经研究,现将我市2017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领导我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我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重庆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我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见报名该 内 容由中 审 网 校 所 属 www . a udit cn.com简章(附件1)。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见报名该 内 容由中 审 网 校 所 属 www . a udit cn.com简章(附件2)。

三、评审

(一)申报时间:2017年11月1日—17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该 内 容由中 审 网 校 所 属 www . a udit cn.com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申报评审的材料和程序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的补充规定执行,补充规定另行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通知。

(三)市属单位人员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呈报,区县属单位人员由所在区县职改部门审查呈报,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由该中心审查呈报,人事档案在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由所在区县职改部门审查呈报。

中央或其他省市、地区派驻在渝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委托重庆市代为评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须由驻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或授权在渝单位自主委托评审的授权书,载明授权委托评审的职称序列、专业、级别和有效期),经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意后,送评委会评审。

(四)凡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现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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