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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综合题(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五、综合题

  (一)甲公司想要购买乙公司出售的专用仪器设备,但无力购买。于是向丙公司提出由丙公司购买后租出租给甲公司使用。

    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购买设备价款为五百万元由甲公司承担。租用期间为十年,每年支付租金八十万元。

丙公司因资金不足,向丁公司借款一百万元,借款期间为六个月利息为十万元。利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

    丁公司实际支付给而公司九十万元。为保证借款合同顺利实施丙公司向丁公司抵押了价值四十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丙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

    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当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未约定就担保权利实现时的实现顺序。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丙公司无力才偿还借款。丁公司发现丙公司欠薪十万元仓储费。在将抵押的车辆开至新公司的仓库。取得仓储货物时,车辆被新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的车辆行驶抵押权提出的理由如下:

  (1)留置车辆与欠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新公司物权留置。

  (2)即使新公司有权留置但丁公司抵押权在先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抗辩理由如下:

  (1)丁公司应当先就已经设置了抵押权的抵押物买现抵押权。

  (2)戊公司应当就抵押权实现后不足请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补充保证任。

要求回菩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专用仪器设备归谁所有?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驶抵押权的理由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清简要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驶抵押权的理由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5.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一是否成立?请简要说明理由。

6.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二是否成立?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融资租赁期间,该专用仪器设备归而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融资租赁期间,该专用仪器设备归出租人丙公司所有。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本金90万元。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预先扣除了利息10万元,实际交付金额为90万元,所以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

3.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驶抵押权的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于债券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新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留置属于商事留置自情形,即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照可以行驶留置权。所以,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收益。本题中,该车辆设定抵押权,有被留置,留置权优先受偿。所以,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驶抵押权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一车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宴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未约定就担保权利实现时的实现顺序,其中物的担保的小汽车为债务人丙公司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所以,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

6.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二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戊公司对新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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