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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拟规定大型国企须设置首席审计官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据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16日就《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设置首席审计官,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既要考虑落实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需要,也需要考虑单位性质、实际审计需求、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因此,《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区分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同特点,并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分四种情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一是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二是中小型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三是鼓励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中包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四是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与《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分为设立董事会和未设立董事会的两种模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未设置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这就从隶属关系和报告路径上充分保证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董事会、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上设立首席审计官的做法,规定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设置首席审计官,并明确首席审计官应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重点已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常规审计,而是发展到战略审计等管理审计的层面,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结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对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针对企业与非营利性组织内部审计的不同特点,对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做了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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