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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有限合伙企业(二)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有限合伙企业(二)
1.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外装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个人的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普通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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