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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税率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2.税率种类。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价税是以货物的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越高,税额越高。目前,我国海关计征关税标准主要是从价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四)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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