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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清单要接受审计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近日出台的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再显云南“倡廉治奢”决心。《实施细则》共66条,覆盖了种种极易由奢致腐问题,包括“凡超标办公用房必须腾退”、“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公务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等内容的提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制度反腐、措施具体,对党政机关的刚性约束,是其最大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党政机关须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本细则造成浪费者,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预算执行全程动态监控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管理,严禁虚列支出、虚报项目、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坚决制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严禁从“零余额账户”中转移资金或者违规提取大额现金。同时,建立预算执行全程动态监控机制,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

   《实施细则》重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有条件的乡镇应推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肃查处利用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

   “严禁将国有资产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实施细则》指出,严禁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各类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不得安排出国(境)考察

  《实施细则》对差旅问题的规定突出体现在几个“严禁”上:

   不得安排出国(境)考察,不得组织赴国(境)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等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已离(退)休省级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并受审计

   为避免公务接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推行国内公务活动定点服务制度,由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范围内择优选定定点服务单位。

    不得以车改补贴变相发放福利

    如何杜绝公车私用,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实施细则》在明确“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到了应急、救灾、执法等公务用车问题,明确“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处突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此外,考虑到“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在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实施细则》还提出“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同时也明确“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此外,还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须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特种车辆外,执法执勤用车不得配备专职驾驶员。对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管理,将公务用车实有数严格控制在编制内。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如何确保会议活动名副其实?《实施细则》要求,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及工作人员比例。能合并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能套开的会议应当套开,尽量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禁止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得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实施细则》明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的活动,各级新闻媒体一律不得宣传报道。严禁使用财政资金邀请无关人员参加活动,不得向下属单位、基层、企业、群众摊派费用,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腾退超标办公用房

    如何杜绝办公用房超标?《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禁使用各类救灾资金、扶贫资金,严禁向其他单位借款或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赞助和捐赠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资金,严禁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严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性资金;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其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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