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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所跨境执行审计规定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财政部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促进中国内地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财政部会计司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开始征求意见。

  意见稿就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明确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明确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并厘清与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界限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是指中国内地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行为。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之后的定期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

  二、全面规范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严格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

  《暂行规定》第五条对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二是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中国内地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切实强化对中国内地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结合执行多年的年度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业务报告要求,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

  五、进一步强调中国内地企业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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