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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应跨境审计新规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一直制度空白的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

  该规定的征求意见期截至5月30日。目前,反馈的意见大多积极正面,但也有少数舆论认为,这一规定意在将内地会计服务市场对香港“关闸”。对此,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29日作出回应。

  这位负责人重申了内地扩大会计行业开放的坚定决心。指出近年来通过WTO、FTA、CEPA、ECFA等多种谈判磋商机制,中国会计服务行业已形成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特别是在CEPA框架下,积极推进内地与港澳贸易自由化,加快会计服务领域开放,如港澳人士注册成为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时享有审计工作经验互认;香港与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享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四门科目互免;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半年延长至五年;允许港澳会计师参加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但这位负责人也强调了当前规范内地会计服务市场的必要性。由于越来越多中国内地企业选择赴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随之而来的跨境财务报表审计需求大增。目前,中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相关制度规范尚不健全,一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入境执业问题日渐突出,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合作中权责利不清晰、不匹配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全面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不断提高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成为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针对一些境外事务所出现的不履行任何报备报告程序,借用各种名义入境开展审计,并把审计工作底稿等携带出境、借临时执业名义入境执业、将相关审计工作外包给中国内地中小事务所等影响审计质量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并没有一刀切地简单“关闸”,而是采取了理性务实的做法,即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的业务合作模式。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范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提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境外事务所应当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避免境外事务所与境内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事务所开展合作,尽力避免和减少审计风险,这既是对境内外投资者负责,也是对境外事务所负责。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包括“四大”在内的全球最大的前20家事务所在中国内地都有成员所或联系所,除此之外,中国内地还有20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完全有能力、有经验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将业务合作对象扩大到100家,目的是照顾境外事务所特别是港澳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扩大境外事务所的选择范围。

  对于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这位负责人表示,应充分尊重上市地法规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上市企业依法作出的市场选择,但是,不能允许这一审计业务反而成为中国内地的“执业禁区”和“监管真空”,这在法理上说不通,在道义上不公平,在质量上靠不住,在成本上不经济,在国际上无先例。(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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