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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先提后冲”费用中漏缴的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审计应关注企业“先提后冲”费用中漏缴的所得税。

  日前我们对省属某化工集团旗下一个分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企业1-10月份从制造费用中提取设备维修费用1000万元(每月100万元),当年12月31日又全数冲回,查阅了该单位的“在产品”、“库存产成品”、销售报表后作了一个有问题取证。被审计单位认为先提后冲数字相等,没有问题,拒不签字。从表面上看,先提后冲数字相等,没有问题,但该单位1-10月份,“在产品”制成“产成品”后,截至12月31日这部分“产成品”全部销售,提取的设备维修费用通过“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1000万元。12月31日冲回时,冲回的1000万设备维修费用全部反映在12月份的“产成品”中(至12月31日企业没有在产品),而12月份的“产成品”只销售了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销售成本”中包含的维修费用,增加了当年利润,与减少的利润1000万元作了部分抵减,其余大部分冲回的维修费用仍隐藏在12月末的库存“产成品”中,导致少计当年利润700多万。被审计单位反复揣摩,认可了审计意见,补缴了相关税款。

  上述“先提后冲”费用的种类繁多,有可能漏缴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应当引起重视。(来源:河南三门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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