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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央企审计结果 不能小而化之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对于央企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不能抱以小而化之的心态,而是应使监管和惩处回归到严于执法、严厉通报的正途上来。

  6月16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西电东送21个输变电项目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审计项目中存在部分电网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设备材料采购涉嫌利益输送、工程投资控制不严、部分施工单位通过造假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累计涉及金额达66.83亿元。

  据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电网公司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共79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南方电网公司已对1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此外,部分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事实上,审计署的央企审计公告披露的很多问题都是老毛病。其中,管理运营不够规范、决策程序不够科学等等,尚可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等理由来搪塞,但招投标暗箱操作、福利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就没有什么借口了。而对于事后处理,不少央企都落入“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过后又犯”的怪圈,审计署也很少对有关责任人指名道姓地通报。

  笔者认为,为改善央企的管理水平、增强审计作用、保障审计工作成果,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改进央企运营管理。这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通过上市、引入民资等方式,努力将更多的央企推向市场,以混合股权结构、现代公司治理来加强对企业经营的约束。其二,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自主经营,改善高管激励和选拔机制,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同时转变国资委的职能,将规范企业经营、遏制违法乱纪当成重中之重,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督。

 其次,强化内部审计作用。我国央企大多已建立内部审计机制,但效果一直不太理想。对此,建议加强企业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一方面,可以建立由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下级子公司、部门的工作机制,使审计部门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另一方面,应加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国资委对企业审计部门的领导,让审计机构真正成为企业经营的监督者。同时,应建立问责机制,对于重大违规乃至违法现象的审计失察,内部审计部门须承担应有责任。

  再次,加强责任追究和惩处。长期以来,我国央企运营问题百出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处罚太轻、追究不力。以本案为例,12个特派办近400名审计人员耗时3个月才完成这些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果来之不易。然而除了一些人将来可能会因有关违法事实而受到刑事处罚以外,其他79人不过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等轻罚,而且也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不免流于形式或“内部处理”。对此,笔者呼吁,对于央企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不能抱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而是应该以锱铢必较、吹毛求疵的态度,使监管和惩处回归到严于执法、严厉通报的正途上来。(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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