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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2014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审计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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