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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契税征税对象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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