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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详解第3章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作者:b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销项税=27.12+12.58+1.19+40.10+16.23=97.22 (万元)
(3)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
业务(1):进项税额=30×17%=5.1(万元)
业务(2):进项税额=18×17%=3.06(万元)
业务(6):进项税=1×17%=0.17(万元)
上述业务中,
进项税额合计=5.1+3.06+0.17+11.33=19.66 (万元)
应纳增值税=97.22-19.66=77.56 (万元)
(4)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业务(5):受托加工摩托车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0+5+5+2)÷(1-3%)×3%=0.68(万元)
(5)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外购已税摩托车继续生产摩托车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127+18-6)×10%=13.9(万元)
业务(3):摩托车的消费税=[148+(11.17+2.34)÷(1+17%)]×10%=15.95(万元)
业务(4):自产自用摩托车视同销售。
自用部分的消费税=50×1.48×10%=7.4(万元)
业务(6):本期摩托车可以抵扣的已纳消费税=(2+1)÷(1-10%)×10%+4-1=3.33(万元)
业务(7):连续生产摩托车销售应纳消费税=345×80%÷(1+17%)×10%=23.59(万元)
业务(8):消费税=111.7÷(1+17%)×10%=9.55(万元)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可以抵扣前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15.95+7.4+23.59+9.55-13.9-3.33=39.26 (万元)
(6)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0.68×(7%+3%)=0.068(万元)
(7)本期应缴纳的营业税
业务(10):摩托车运动项目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体育文化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现场销售餐饮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律按体育文化的营业税率征税。
营业税=(189+89)×3%=8.34 (万元)
(8)本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7.56+39.26+8.34)×(7%+3%)=1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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